一、《基準》起草的背景和意義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對法定行政執法事項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行政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并向社會公布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對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今年6月,《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23〕第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實施,以立法形式固化了我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為貫徹落實《管理辦法》要求,省教育廳統籌協調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領域國家部委未制定的、省以下教育系統的行政裁量權進行了全面梳理,并結合教育執法實踐,制定了教育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兩類執法事項,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印發。
二、《基準》的主要內容
《基準》以表格的形式明確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兩類共18個主項46個子項行政執法事項的裁量基準,其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7個主項21個子項,行政許可裁量基準11個主項25個子項,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方面,主要將違法違規行為作為主要裁量內容,共梳理出招生、考試、發證、設立學校、學校管理、安全等六個領域7項行政處罰的21種違法違規行為,逐條明確了法定依據、裁量幅度、適用條件、裁量基準、行政命令、是否公開和處罰權限。
在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方面,共梳理了舉辦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等11項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逐項明確了行使層級、辦理時限、辦理條件、辦理流程等13項核心要素。
三、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裁量幅度。違法行為的情節分為輕微、較輕、較重、嚴重四個檔次。針對每種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基準》根據具體執法實踐情況,結合“首違”“再違”等違法行為,作出了二至四個等級的劃分,對違法行為具體裁量情形較多的,相應增加裁量等級,采取由較輕到嚴重漸進的方式進行處罰。
(二)關于裁量基準。只對法律法規規章中需要進行處罰裁量的違法行為進行收錄編制,處罰不能細化、量化或不需裁量的違法行為,可直接適用。
(三)關于行政命令。對每一類違法行為,凡處罰依據中依法需要給予“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的,均屬于行政命令,在行政命令欄中列明,與罰款等行政處罰種類相區別,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四)關于是否公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據此《基準》中所涉及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全部公開。
四、《基準》的施行時間
為及時有效貫徹落實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相關要求,《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河北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本標準(試行)》(冀教規〔2011〕3號)同時廢止。
五、后續工作
《基準》將根據全省各級教育系統執法實踐和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予以動態調整。
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教育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試行)》的通知